一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
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导游管理工作,并在综合管理处备案。各单位要建立
导游档案,记录
导游员的业务、扣分、培训、奖惩、游客反映等情况,建立健全
导游管理制度,做到组织落实、制度落实、责任落实。
二、建立
导游员聘用、登记注册制度
旅行社聘用导游员要按《劳动法》的规定与导游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,明确导游员的劳动报酬方式,为
导游员发放基本工资,其数额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,并为所聘用的
导游员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金。
旅行社要建立公对公的佣金管理制度,将
导游回扣纳入税务和企业财务管理的合法渠道。
北京市导游服务中心是北京
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导游员登记注册服务机构。导游服务中心应与在中心登记注册的导游员签订“社会
导游服务合同”,并由服务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为
导游员办理或者代办有关保险。
旅行社或
导游服务中心聘用外埠人员,须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规定,为其办理合法、完备的就业手续。
三、办理
导游证
⒈申领:
导游员在考取《
导游资格证书》后,在
旅行社注册时,由聘用
旅行社填写《申请
导游证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在“
旅行社审核意见”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,同时提交申领人的《劳动合同书》、《
导游资格证》(或等级证)、身份证原件、二寸彩色照片二张,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交市政府要求的就业手续证明(就业证、暂住证及婚育证);由专职办证人员到北京市
旅游局综合管理处办理。
导游员在
导游服务中心注册时,除了将《劳动合同书》改为《服务合同》外,其他材料与
旅行社办理手续相同。
2.调动:导游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,由原聘用单位将该导游员准许调出的证明函及《
导游证》交综合管理处后,现聘用单位专职办证人员再将填写好的《申请
导游证登记表》一式两份、
导游员的《劳动合同书》(或服务合同)、二寸彩色照片二张提交综合管理处办理。
3.变更:
导游员的基本信息(如等级、语种等)发生变化时,由聘用单位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和《
导游证》到综合管理处办理。
4.补证:
导游证遗失后应及时在市级日报或《中国
旅游报》登报声明遗失作废(内容包括
导游证编号、姓名、卡号),由聘用单位填写《申请
导游证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同时提交所刊登的挂失声明。
5.受理时间:每年2月至11月的周一至周五。
6.费用:待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