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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湖南旅游条例(修订草案)》“黑导游”最高罚万元
《湖南旅游条例(修订草案)》“黑导游”最高罚万元

  湖南作为旅游大省,2007年旅游业总收入732.71亿元,占全省GDP的比重首次超过8%,已经连续12年保持20%以上的增幅。

  持续升温的旅游产业越来越绕不开这些“关键词”——流动群体日渐复杂、服务机构鱼龙混杂、市场营销模式接连出新……时隔10年之后,省政府拟定了全新的《湖南旅游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今日下午正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。

  “黑导游”最高可罚万元

  《条例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、领队收取任何费用,不得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。除了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外,导游不得擅自改变接待计划,若与游客协商之下改变了旅游线路,因此减少的费用旅行社应退还。

  按照《条例》的处罚规定,一旦发现无证“黑导游”,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凡伪造、涂改、买卖、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,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写进“网络旅游”等新词汇

  值得关注的是,本次新拟定的《条例》覆盖了一些方兴未艾的市场新动向,为适应市场变化与发展进行有益的尝试。比如:《条例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、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。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各类中介服务,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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