◆〔案例6〕
1998年6月底,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11人的投诉,称经
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
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,每人缴纳
旅游费用2100元,由王某担任该团
导游员;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。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,且地理位置偏僻,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。经市质监所核查,该"旅行社"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、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
旅行社。王某为另一
旅行社的合法
导游员,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
导游费1000元。
请根据上述的情况回答:
(1)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对该"
旅行社"责任人应怎样处罚?
答:根据《
旅行社管理条例》规定,未取得
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,经营旅游业务的,由
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,没收非法所得,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(2)依照《
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,
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
答:根据《
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
导游从员未经
旅行社委派,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,进行
导游活动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
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
导游证并予以公告。根据这一规定,
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
旅行社的合法
导游员,但其未经合法
旅行社委派,视同私自承揽
导游业务,应责令王某改正,并处相应罚款,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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